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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

第一章党员管理

第一条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,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,参加党的组织生活,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。党员因事不能参加组织生活,需向所在党支部请假,事后应主动自学相应内容。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考勤,每季度向全体党员公布一次考勤情况,对无故缺席者给予批评。

第二条党员组织生活。学院党委根据校党委组织部文件精神要求,结合自身实际,制定学院党委每学期的组织生活内容安排,学生党支部严格执行每周一次的组织生活制度,围绕中心工作,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组织生活形式和内容。

第三条党员(在国内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。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,报上级党组织批准。(1) 没有正当理由,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,或不交纳党费,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; (2)没有正当理由,离校后超过6个月未转组织关系; (3)预备党员预备期满,无正当理由,逾期6个月未向党组织正式提出转正申请。

第四条党员有退党的自由。党员要求退党,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,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。

第五条对新生党员的管理 1、学院党委在新生入学后,要对新生党员的入党材料及时汇总并进行认真甄别,检查其入党手续是否齐备,发展程序是否符合党章要求。如发现疑问,应及时向本人了解情况,并与原发展其入党单位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联系,弄清情况,以待处理。2、对入党手续不完备、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,经审查,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,可请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,补办手续和材料;无法补办的,要在其《入党志愿书》有关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。3、如新生党员材料中缺入党申请书,且经了解本人确实没有写过入党申请书就被发展入党的,所在单位党委应做出不予承认其预备党员身份的决定;学生在高中毕业以后被发展入党,经了解,本人没有参加自己的入党发展会的,所在单位党委应做出不予承认其预备党员身份的决定。 4、经审查,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、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,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,取消其党员资格。如果不是本人原因造成的,本人申请入党,经党组织教育考察,可重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。5、入党时年龄不满18周岁的,到其年满19周岁再做转正工作,可以转为正式党员的,算按期转正,党龄从其年满19周岁之日算起。党组织可在《入党志愿书》上注明“按党章规定,入党日期从某年某月某日算起。”如需要可单独形成书面材料,同入党材料一起归入本人档案。 6、学生进入大学后再被原单位党组织发展入党的,经确认,由现所在单位党委做出不予承认其预备党员身份的决定。7、中学入党的新生预备党员,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;对不完全具备,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,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,延长时间不少于半年,不多于一年;对不具备党员条件,反面影响较大的,应做出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。8、对不予承认预备党员身份和取消党员资格的学生,党组织要向他们说明有关规定,作好思想工作,端正认识,加强教育,鼓励他们继续努力。

第六条党员统计工作 1、学生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党员统计工作,注意经常核对更改党员情况及数字,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无误。2、支部每半年要对本支部党员的转入、转出、发展、转正、死亡和违纪处分、处理情况做出统计,积累数据和材料。3、做好年终《党内统计年报表》的统计填写工作,统计报表要如实、准确填写,不得擅自做技术处理,要按照党委组织部的要求,按时上报。

第二章党员考核和监督

第九条坚持对党员的考核、监督制度。考核、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、执行党的决议、履行党员义务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。

第十条考核、监督党员的主要方法1、日常了解。党支部要通过同党员谈话和了解群众的反映,掌握本单位党员的思想和工作状况。对党员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指出,帮助其克服改正。发现党员违纪,应及时向院总支报告,如有重大问题,要及时向校党委汇报。2、组织生活两周一次,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路线、方针政策和党内文件,总结报告工作,听取党员意见,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,讨论发展新党员,组织民主生活会,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。3、年度分析。各党委、直属党支部、党支部每年度至少对本单位党员进行一次全面分析,找出倾向性的问题,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。4、要特别做好对新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,每年对发展的新党员进行一次质量分析。

第十一条民主评议党员民主评议党员制度,是从严治党,加强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、管理和监督,提高党员素质的有效方法,一学期进行一次。 1、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:(1) 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;(2) 是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,掌握理论体系和精神实质;(3) 是否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,在本职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;(4) 是否具有较强的党员意识和组织观念,保持党员的先进性。2、民主评议以党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,时间相对集中,评议的基本方法一般分为1)学习教育。结合当前形势,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,组织党员学习《中国共产党党章》使党员进一步明确党员先进性标准要求。(2)个人自评。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,对照党员先进性标准要求,个人总结年度责任目标完成的情况,既要肯定成绩,又要找出差距,明确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。同时党员上交自评得分,自评分占总分的10%。(3)党员互评。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,采取“一人谈、众人帮、逐人进行”的方式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。党支部通报党员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检查的结果。

第十二条民主评议后对党员的表彰和处理 1、对在党支部中被全体党员评议良好、先锋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,可经过支部大会讨论推选,报学院总支审核后,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,在一定场合、范围内进行表扬。按条件与程序评选出的优秀共产党员,报学校党委院总支批准,在全校院范围内进行表彰和奖励,并可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的称号。2、在民主评议中,对于那些大多数党员和非党群众认为是不合格的党员,党支部要提出处置意见,交支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。本人愿意改正缺点,决心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,要限期改正,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,“限期改正”期满仍未改正的劝其退党,劝而不退的应予除名。不愿意改正的,劝其退党,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。本人不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纪律约束,要求退党的,由党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,报上级党委备案。3、对评议中揭露出来的党员违法违纪问题,要认真查明,以事实为依据,以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准绳严肃处理。4、要严格对违纪学生党员的处理。对在考试、学习和生活中违纪的学生党员,如果是预备党员的,一律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;如果是正式党员的,根据违纪情况和本人认错态度,在党支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形成书面处分意见,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和备案,并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开除党内外一切职务、留党察看、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,并将处分决定放入本人档案。5、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,必须做到事实清楚,理由充分,处理恰当,手续完备。在党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理意见时,要认真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,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采取举手或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,形成决议,各党委和直属党支部签署意见后,报学校党委审批或备案。6、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,要把教育与处置结合起来。对限期改正的,各党委和直属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帮助教育,督促其改正缺点,尽快符合党员标准。对劝退、除名的不合格党员,也要做好思想工作,关心和鼓励他们做一个好公民。